最新:地方监管要求严控个人信托贷款外包风险

  • 来源:界面新闻
  • 发表于: 2020-09-10 13:51:10
  • 责任编辑: lihuiqin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再度引发监管关注,暴力催收被明令禁止。


9月8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针对当前部分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贷款业务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监管要求,重点从履行贷款人义务、改进业务模式、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四方面针对性加强监管。


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从通知内容来看,主要是针对信托消费金融业务。此前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领域屡见不鲜,借贷纠纷亦层出不穷。此通知延续强监管态势,对于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信托业长久健康发展亦有现实意义。”


在信托行业转型过程中,消金业务是公司们谋求转型和业务拓展的重要分支。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近六成开展了消费金融业务。总部位于北京的外贸信托,与渤海信托、云南信托、中航信托一起有“消金四大信托”之称。


同时,个人信托贷款也带来了风险点和大量的法律诉讼。天眼查APP显示,外贸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云南信托分别涉及法律诉讼4005例、800例、641例、341例,借款合同纠纷均占据了大头。


此前,法院还以“未经依法批准,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为由,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7月22日,外贸信托发布声明对“涉嫌非法放贷”予以否认,并表示正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从业务的整个流程来看,北京银保监局明确表示:“我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对辖内金融机构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近年来与外部机构的合作乱象问题,《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严控外包风险。


信托公司应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清晰界定合作业务事项范围、争端解决机制及违约责任;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明确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清单。


此外,《通知》还强调,信托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借款人清楚知悉贷款金额、息费收取、逾期处理等信息及相关风险。充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严格限制客户信息使用范围,严禁不当使用或有意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在信托公司与助贷平台合作的过程中,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根据第三方投诉平台的投诉记录,这些问题早已被消费者诟病良久。外贸信托在黑猫投诉上总共有37条投诉信息,在聚投诉上有135份投诉帖,被质疑套路贷、砍头息、捆绑保险、电话骚扰、暴力催收等。


除此之外,在具体的业务模式上,《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贷款面谈制度;严格规范利息收取,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计算方式(含计算公式)以及提前还款情况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关键信息;合同签订过程实施“双录”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信托公司对合同签订全程录音录像;建立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强化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在《通知》最后,北京银保监局要求各信托公司应全面排查梳理存量业务的合规风险点,采取有效手段防范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其他地区是否也会出现类似的监管文件?帅国让表示:“各地方监管尺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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