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信托遭遇诉讼纠纷和“现金贷”质疑

  • 来源:中国经营报
  • 发表于: 2019-03-06 14:57:37
  • 责任编辑: ningdi

近年来,消费金融因为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备受行业关注。

  陈嘉玲,樊红敏,郑利鹏


  近年来,消费金融因为逐步成为信托业新的业务增长点,而备受行业关注。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至少25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其中,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等6家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百亿,另外还有5家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达数十亿元。


  在规模激增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不断地寻求扩张业务边界,从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转变为瞄准C端、开展直接面向个人的消费现金贷款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各地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具体业务边界的把控差距很大。另一方面,随着信托公司与个人借贷之间司法诉讼和消费金融技术服务商“被调查”等事件曝光,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合规风控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


涉入现金贷?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从前期试水切入消费金融,到如今蜂拥分食“蛋糕”,越来越多信托公司逐渐从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转变为瞄准C端客户,以求扩张业务界限。


  2月20日,中信信托成立了一款名为“自然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该产品募集规模不超过1.2亿元,产品期限为38天到373天,收益率为5.0%~8.0%之间。上述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偿还其信用卡账单。


  据了解,该计划中涉及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中信信托的合作机构,通过线上借款平台获客、引流并推荐客户至中信信托。


  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除了上述产品以外,近期发行的、涉及消费金融的产品还有“渤海信托惠安5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信托·分期乐1号消费金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的资金用途均为向受托人(信托机构)审核通过的自然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据了解,上述信托产品属于“助贷模式”的消费金融业务。事实上,目前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的主流模式主要包括:消费信托、流贷模式、助贷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模式(即ABS模式)。


  在诸如“流贷模式”的产品中,信托公司仅作为合作消费金融类机构的资金供给方、通道方,利用信托公司的资金募集和牌照优势,通过风险可控的交易结构提供资金,但并不穿透到底层资产。


  这是大多数信托公司初涉消费金融主要的便捷途径。但是,业内人士还分析表示,这一模式缺少了C端的数据资源积累,长期来看,信托公司只是资金的“搬运工”,在风险管理上难以获得超额收益。


  而与流贷模式、消费信托相比,助贷模式最大的不同点是“对接C端”“直接向个人放款”。


  其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成立“个人消费信贷类”集合信托计划后,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推荐合格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此外,也有行业人士提出质疑,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消费现金贷,是否可能涉嫌“现金贷”?


  记者注意到,在2017年监管部门整顿“现金贷”业务时,有信托业内人士提出,信托公司要转变业务模式,向有场景的消费金融业务、房抵贷业务等方向转变。


  对于个人信贷业务,有的信托机构一直在观望。北京某信托公司有高管人士曾对记者坦言,“其实我们都想扩大到C端,但由于监管态度不明朗,迟迟没有推进。”


展业有前提

  对于在信托消费金融业务中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监管态度到底是什么?


  此前西藏银监局对西藏信托下发的一份监管批复文件,或可管窥监管态度。


  据了解,2018年10月11日,就西藏信托《关于就开展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请示》,西藏银监局同意其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按需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并要求做实抵押担保及贷后管理。


  同时,当地银监局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否决了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西藏银监局认为,“将未在工商登记中列示,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代持’或‘暗股’)纳入融资主体范畴,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难以合法有效证明其股东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


  在西藏(信托)之前,监管部门早已有所提醒。2015年9月,北京银监局发布过《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


  据信托业内人士分析,该通知文件默许了信托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但同时为信托公司设置了很多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必要条件。比如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尽调阶段确定贷款材料和贷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主要还是按照一般的金融机构规范去做,诸如不能做现金贷等;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边界的把控还在地方监管部门,各地差距很大,有必要加强业务政策的制定。


  实际上,《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员处了解,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都需要向当地银监部门申请批复。而监管审核的条件包括资本实力、风控系统、涉诉情况等。


  华东某信托公司业务经理对记者表示,各地银监局从防控风险的角度考虑,都会进行规范,提出要求。有的地区要求比较严,甚至导致无法开展此项业务。


激进风险

  “消费金融市场很大,但是行业鱼龙混杂,发展不规范,隐藏风险大。” 此前,一位负责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人士如是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方面比较激进的外贸信托,其面临的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至今,短短两个月时间,外贸信托与个人之间裁判文书就已超过10份,案件类型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司法判决书和公开报道中,对于外贸信托个贷业务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的质疑声不断。比如“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等实际支付金额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达到25.2%”。(详见《外贸信托小微金融“快跑”阵痛》,2018年9月24日刊登于本报总第2277期B7版)


  除了个贷业务合规问题,风控问题对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亦是一大难题。事实上,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贷款对象为众多个人消费者,其特点是小而分散,放款笔数多、频次高,客户群体异常复杂。


  北方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员表示,通常信托的业务模式是前中后台三环节相互配合,每个环节两到三人即可。但是,个人贷款业务会把前台尽调环节的工作无限放大,后台资金划拨也可能跟不上效率,按传统信托业务的思路和效率做不了个人业务。据记者了解,外贸信托、中信信托、渤海信托等公司自建风控体系。但是,对于个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的信托公司而言,建设一个高效契合的风控系统并非一蹴而就的。资深信托研究员陈海彬表示,系统都是人建的,建一个合格高效的IT风控系统并非易事,需要靠经验一点一滴的积累。


  此外,有的公司则购买消费金融技术服务来实现消费贷款风控。


  本报曾关注报道过,消费金融技术服务商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牛科技”)负责人被“带走调查”之后,使得信托公司IT风控系统的安全性和放贷资金的风险问题备受关注。(详见《同牛科技负责人面临失联 6家合作信托公司放贷资金存风险》,2018年12月27日刊发于中国经营网)


  而在此之前,同牛科技的风控系统就曾出现故障。2018年12月21日,其发布的《系统故障告知》显示,运维人员在执行数据库SQL时,误删除了部分数据,导致用户数据不完整,公司为不影响用户体验,暂停相关的服务。


  据了解,同牛科技通过自身SAAS系统帮助信托公司部署消费金融业务,包括华宸信托、粤财信托、国民信托、西部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同牛科技联合创始人任泽浩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2017年业务量最大的一家(信托公司)放款额达6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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