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仲裁”被否,对P2P影响有哪些?

  • 来源:lawyer
  • 发表于: 2018-06-15 17:31:18
  • 责任编辑: ningdi

曾经差点读“仲裁法”硕士,如果当年去香港某大学读这个专业,如今为互联网金融开发“先予仲裁”的人会不会是我,嘻嘻,真有可能。但是,不得不说,此番最高院表态不支持这种仲裁,是正确的抉择。

曾经差点读“仲裁法”硕士,如果当年去香港某大学读这个专业,如今为互联网金融开发“先予仲裁”的人会不会是我,嘻嘻,真有可能。但是,不得不说,此番最高院表态不支持这种仲裁,是正确的抉择。

 

1、效率与公平,谁优先?

 

应该说,我们理解为何网贷平台会对“先予仲裁”乐此不疲,甚至前一阵子,还有某大机构找飒姐要求一起劝说某监管机关参与仲裁认可的试点。作为身处一线的律师,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见了太多因为资产处置不及时而遭遇的兑付危机,因此倒下的P2P平台也是不胜枚举。

 

先予执行,可以大大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不可否认,最好的办法就是限制对手的权利,把他的优质资产置于你的意志之下。根据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的合同条款,将先予执行作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要件之一,一旦签约,在三方未发生争议时就提前做好“给付裁决”,可以拿着这份裁决到法院执行一方的资产。节省了纠纷发生后的谈判(续约)时间、收集准备证据的时间、开庭时间、执行排期等,加快了网贷平台处置不良资产和有效催收的速度。

 

但是,这并不公平。

 

近期爆出“套路贷”等严重侵害借款人的事件,我们见到了被害人甚至损失了一辈子唯一的住房,还有的莫名其妙被“砍头息”,其实先予执行就像给了网贷平台一个“权利留置”,我就把这个权利放在手里逼对方还钱。有时候,良莠不齐的市场会滋生出犯罪的魅影,本来类似“速裁”的良好愿望变成犯罪工具。

 

现在看来,最高法院在效率与公平之间,选择了后者。

 

2、仲裁委与法院,谁依赖谁?

 

仲裁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本着“一裁终局”的原则,颇受国际贸易行业的偏爱。可以选择不同国家的法律作为仲裁准则,可以挑选各行各业的专家能人当主裁、边裁,可以选择不同语言作为仲裁文书制作的语言,还有,飒姐最喜欢的,那就是爱请多少个律师就请多少个,法院只让请2位,而有一次我们代表某金融机构起诉海外某政府,接近20位律师同为一主代理,场面震撼。

 

法院,代表着更为稳妥的解决方式。

 

除却死刑复核,我国民刑案件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一般案件在县区基层法院进行,一审不服,上诉到市里的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一个城市就能消化八九成的案件。数额巨大或者特殊领域,有单独的法院或法庭,例如知识产权庭、金融庭等,但也遵循二审终审制。

 

程序上既然有机会审两次,时间必然拉得很长,再加上,世界级难题“执行难”,一个资产要想从A到B并不容易,甚至非常难。牺牲部分效率,用时间换来的是更慎重的判决。

 

无论是仲裁文书还是司法文书,都需要通过法院执行局执行相关财产。仲裁的结果实际上是通过法院认可并由执行局处置。仲裁离不开法院,这是现实。

 

3、被否影响了谁?

 

上马“先予执行”仲裁程序的P2P平台,首当其冲,本来还是“里子面子都OK”的事,一方面加大了债权的可执行性,稳住了投资人;另一方面减少了诉讼成本,催收也不用养一堆人。如今,拉平了,大家还是回到了立案庭门口,该准备电子合同的准备合同,该立案起诉的抓紧起诉....

 

掐掉了一些仲裁委的“摇钱树”,出具先予执行的文书几乎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只要网贷平台把合同准备好,各方都认可,那就盖章承认效力。某些仲裁委似乎成了“通道业务”就是盖章、盖章、盖章,最后,真正干活执行资产的也不是自己,还是法院的执行法官。此番最高院“发声”,法院立案的入口关闭,没有执行环节的先予执行文书,其实意义不大。

 

着急寻找亮点的法院,追逐热点想要“一战成名”的机关也是有的,我们相信其初衷是好的,缓释风险,降低刑案发案率。但是,无纠纷即有执行文书,说破天也没有法理依据,法官是一群中立和客观派,尽量不要倾向过于明显,防止风向有变。

 

催收团队不会失业了,听身边朋友说有机构裁撤了近一半催收人员,全力上线先予执行,准备落地,结果先予执行被否,原班人马又回来了。我想做催收业务的法律工作者,也暂时不用担心要失业了。

 

4、小建议

 

我们认同缓释风险,加速资产变现速度,保卫流动性的观点;但主体似乎不能是依赖他人生存的仲裁,更现实的是“互联网法院”。一旦杭州的模式成功,其他地域是否可以借鉴经验,也成立有执行保障的快速出判决的方法。

 

市场需要加速诉讼和执行的进程,正当的需求必须正视。同时,我们希望不要对相关参与主体“找后账”,能够创造新的处置方式,这种敢于创造的精神值得保护,只是得更符合法理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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