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诈骗纳入刑事打击范畴

  • 来源:北京商报
  • 发表于: 2018-08-13 17:00:31
  • 责任编辑: ningdi

近来,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在此背景下,监管也加大了打击力度。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近来,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在此背景下,监管也加大了打击力度。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分析人士指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此次《通知》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借贷行为,还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最高法院显然是注意到该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故出台针对该类型案件的指导意见,避免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保护好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套路贷”的本质是将诈骗罪演化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犯罪分子将诈骗行为通过一系列事先设计好的民事行为予以合法化,在民事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法院民事诉讼和执行等司法程序来实现利益目标。该类型交易比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不仅侵害了借款人的财产权益,还将部分司法部门拉下水,系典型的“借刀杀人”手法。 

近来,各类“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警方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今年6月2日,浙江台州警方成功打掉一个以小额贷款为幌子的“4·26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并抓获团伙成员246名,涉及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达数千人,涉案金额上亿元。据了解,该案件中,“套路贷”团伙的目的是占有受害人现金、存款等财产,在确认从被害人处有利可图后,嫌疑人以一张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合同为诱饵,让受害人签订后,再层层加码、虚增债务,最后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 

据了解,除了伪装成普通民间借贷的“套路贷”,市场上还有另外两种主要的“套路贷”模式。从警方披露的案件来看,“套路房贷”也属于“套路贷”中的一种,这类不法分子盯上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名下房产,让受害人将房产作为抵押,最后以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占有受害人的房产。此外还有“套路车贷”,不法分子往往针对名下有车尤其是豪车的受害人,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等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之后再以超期、违约等理由,强行扣车、拖车。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对“套路贷”的特征、危害等作了说明。通报会指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 

对于“套路贷”的危害,上述通报会称,“‘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面对各类“套路贷”模式,警方也提示,预防“套路贷”最主要的是不要贪小便宜,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在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止损,征求专业法律人士意见,寻求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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