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债”兑付案罚没超20.68亿 涉案21家机构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发表于: 2018-01-02 16:01:36
  • 责任编辑: ningdi

近日,银监会公布了“侨兴债”违规担保案件涉及的13家出资机构的处罚结果。13家出资机构中既有大型商业银行,也有全国股份制银行,还有农商行、农信社等,共罚没金额13.41亿元。同时,银监会还对这些出资机构的45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取消6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3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至此,“侨兴债”违规担保案件监管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已基本结束。

“侨兴债”兑付案罚没超20.68亿 涉案21家机构

近日,银监会公布了“侨兴债”违规担保案件涉及的13家出资机构的处罚结果。13家出资机构中既有大型商业银行,也有全国股份制银行,还有农商行、农信社等,共罚没金额13.41亿元。同时,银监会还对这些出资机构的45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取消6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3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至此,“侨兴债”违规担保案件监管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已基本结束。 

在这一处罚结果公布前不久,银监会公告显示,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也因此案件遭罚7.22亿元,系迄今最高单家机构罚款金额。此外,还对7家通道机构罚款共515万元。至此,该案件涉案机构21家,罚款金额总计20.68亿元,涉及机构之广泛,罚款规模之大为历史罕见。 

21家涉案机构共被罚20余亿 

在公布13家出资机构遭罚前不久的2017年12月8日,银监会公布的一则信息成为舆论焦点。针对此前“侨兴债”兑付危机一案,银监会对广发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对广发银行总行、惠州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罚没合计7.22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7553.79万元,并处以3倍罚款52661.37万元,其他违规罚款2000万元。 

此外,银监会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原行长、2名副行长和2名原纪委书记分别给予取消五年高管任职资格、警告和经济处罚,对6名涉案员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广发银行总行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依法处罚。 

这只是该案件中对案发机构的处罚结果,接着在12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对通道机构的查处情况,对通道机构罚款合计515万元,并对7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据《经济日报》报道,涉案通道机构共有7家,其中信托机构5家,银行2家。 

12月29日,出资机构处罚结果也公布。公布的13家机构除了1家大型商业银行、2家全国股份制银行外,还包括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商行和农信社等。出资机构处罚金额合计13.41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6.61亿元,并处1倍罚款6.61亿元,其他违规罚款1930万元。同时,对这些出资机构的45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取消6人高管任职资格,禁止3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对36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 

加总来看,该案件罚没金额总计超过20.68亿元,处罚人员超过63人,涉案金融机构21家。 

银监会:违规行为性质恶劣 

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件发生于2016年末。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之后10多家金融机构拿着兜底保函等协议,先后向广发银行询问并主张债权。由此暴露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案件。 

关于该案所涉的违规情形,银监会总结指出,案发机构广发银行除了内控制度不健全之外,还对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设定红线的同业、理财等方面的监管禁令,涉案机构置若罔闻,违规“兜底”,承诺保本保收益,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扰乱同业市场秩序,严重破坏金融生态。此外,涉案机构采取多种方式,违法套取其他金融同业的信用,为已出现严重风险的企业巨额融资,掩盖风险状况,致使风险扩大并在一部分同业机构之间传染,资金面临损失,削弱了这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此外,内部员工法纪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底线意识薄弱,有的甚至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形成跨部门作案小团体,与企业人员和不法中介串通作案,收取巨额好处费,中饱私囊。最后,经营理念偏差,考核激励不审慎,过分注重业绩和排名,对员工行为疏于管理。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等多次专项治理中,均未发现相关违法违规问题,行为排查和内部检查走过场。 

7家通道机构被罚的背后,暴露出的是违规接受广发银行兜底保函等协议,尽调与核保流于形式,牵线搭桥作“通道”,协助完成相关交易,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一系列问题。 

13家出资机构被罚,存在的问题包括: 

业务开展不审慎,合规意识淡漠,以通道作为隐匿风险和规避监管的手段,用同业保函等协议为风险兜底,严重违反监管的禁止性规定,个别机构甚至屡查屡犯。此外,对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投后管理缺失,借创新之名拉长融资链条,推高金融杠杆,助推乱象,扰乱市场秩序,客观上为其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树立了不良榜样。最后,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既不了解自己的客户,又不能穿透管理风险;既不能提供实质金融服务,又缺少风险“防火墙”,资金损失数额巨大。 

银监会称,这些机构的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只有依法严处,才能令其深刻吸取教训,并对行业和市场形成足够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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