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网贷整改验收函:明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

  • 来源:P2P评论
  • 发表于: 2017-12-27 17:17:08
  • 责任编辑: ningdi

P2P评论讯 12月25日,广州市金融局下发《广州市金融局关于转发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穗金融函【2017】1287号,以下简称“通知”)。

P2P评论讯 12月25日,广州市金融局下发《广州市金融局关于转发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穗金融函【2017】1287号,以下简称“通知”)。

  P2P评论讯 12月25日,广州市金融局下发《广州市金融局关于转发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穗金融函【2017】1287号,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金融局在《通知》中提出的五项工作要求明确指出,从事“现金贷”业务的,要求自12月15日起(我局召开全市P2P高管培训会传达的时间)停止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制定退出计划,明确退出时间;业务违反“四个不得”(详见141号文)要求的,要制定相关整改计划。网贷机构自查报告及整改(退出)计划由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收集,于12月29日前汇总报送广州市金融局。

  其中“督促机构加快整改进度”中指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督促各网贷机构加快整改进度,如P2P平台整改计划中整改完成时间与57号文相冲突的,须要求机构调整整改完成时间,原则上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另外,此次下发的文件中还包括广东省互金整治办下发的《转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7〕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以及《关于规范整顿P2P网贷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7〕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

  78号文中指出,对辖内P2P网贷机构是否从事“现金贷”、业务违反“四个不得”以及在自查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避重就轻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人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对于在监管要求下达后仍继续违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不予备案登记。对涉嫌恶意欺诈、发放高利贷或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的,各地在掌握犯罪行为事实证据和线索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各市金融局(办)联合银监部门应督促存在相关问题的P2P网贷机构按照计划开展整改,并按月报送整改情况。

  不仅如此,“78号文”明确,各市整治办每月前三个工作日汇总报送的“现金贷”整治情况中,应包含规范整顿辖内P2P网贷机构参与“现金贷”的具体情况。

  77号文提到,广东省各市金融局、银监部门,督促尚未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P2P平台,加快与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如已实现银行资金存管、但是存管银行没有通过国家网贷整治办测评的,督促机构予以整改。鼓励优先选择在广东省设有经营实体、通过测评的银行实现资金存管。

  另外,P2P评论注意到,此前在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举办的第七期“广州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培训”会上,广州市金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曾透露,广州网贷平台需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4月开始备案。

  而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备案不会以平台规模大小而定,而是看平台的各项业务和运营管理能否达到银监会管理制度和地方监管细则的监管标准,按照“合格一家,备案一家”的原则进行。

  方颂还重点强调了不予登记备案的六大情形: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从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机构;8月24日后还违反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机构,在验收到期之前无法化解相应存量的机构;开展过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的网贷机构;在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没有资金存管的机构和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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