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机构违规 马上金融收到重庆人行新年第一张罚单

  • 来源:和讯网
  • 发表于: 2017-08-22 11:03:29
  • 责任编辑: ningdi

和讯网消息 近日作为为数不多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收到了一封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罚款39万元。

和讯网消息 近日作为为数不多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收到了一封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罚款39万元。

  据了解,该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渝银罚〔2017〕1 号,做出决定日期是在2017年3月17日。

  和讯网消费金融频道查阅了马上消费金融涉及违规的条款,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到其泄漏个人或企业等的相关信息,但具体属于哪一类以及引发违规的原因,在致电其公司品牌相关人员之后,截止发稿时,和讯网消费金融频道仍未得到回复。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的情况频频发生,甚至信用卡信息被倒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据央行上海分行通报,江苏银行上海分行就曾将3.2万份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理财机构,事后被责令整改。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桀禹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表示,公民依法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享有隐私权,包括支配权、控制权、不受侵犯权以及利用权。我国刑法修正案专门设定了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虽然征信立法不健全,但是中国司法对于人信息保护趋于严格。

  据了解马上消费金融高级数据总监李届悦在第二届中国消费金融风险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马上消费金融作为一家持消费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始终把风控摆在第一位,但目前,中国的社会信用基础还相对薄弱,依然存在较明显的数据壁垒问题,需要多方努力,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基础上共同推进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金融环境,把金融产品带给每一个需要的人。

  然而作为一家声称把风控摆在第一位,希望构建更加公平公开公正金融环境的企业,却发生了被相关主管单位因涉嫌泄漏信息处罚的事件,却是很遗憾。

  附:马上消费金融涉及违规的条款: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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